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 深入推进大同市殡葬改革进程

大同日报 2019年04月0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大力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我市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各级领导要切实增强推进殡葬改革责任意识

  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到党风、政风、民风的好坏。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推进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完善工作措施,形成党员和干部带头、广大群众参与、全社会共同推动的殡葬改革良好局面。

  二、率先垂范,党员干部要充分发挥推进殡葬改革带头作用

  (一)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办丧。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在平城区街道、居民区、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停放遗体、办丧扰民、沿街游丧、焚香烧纸、燃放鞭炮、吹拉弹唱、抛撒纸钱等行为。自觉抵制迷信低俗活动和丧葬攀比、丧事铺张及居家闹丧等陈规陋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党员、干部去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举行遗体送别仪式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力求节约简朴。严禁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严禁借机收敛钱财。

  (二)带头实行火葬,倡导保护生态。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去世后必须火葬,禁止将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也不得将骨灰装棺再葬,不得超标准建墓立碑,提倡墓碑平卧或小型化。火葬区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等和处理非正常死亡、交通事故死亡等死亡人员案件时,一律凭火葬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发放丧葬、抚恤等相关费用。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尚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地方要指定集中安葬点,不得乱埋乱葬。积极参与骨灰撒散或者深埋、不留坟头。鼓励党员、干部去世后捐献遗体或器官。城镇居民的骨灰或遗体应安葬在公墓或安放在骨灰堂。农村要为村民建设公益性墓地或骨灰堂。各地要结合造林绿化工程,对墓地及其周边地区采取植树造林等措施加以绿化。

  (三)带头低碳祭扫,倡导精神传承。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祭奠、低碳祭扫,积极传承先进文化,以身作则的向社会传输低碳环保殡葬观念。党员、干部应当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弘扬慎终追远等优秀传统文化,不得在林区、景区、城镇居民区、街道路旁等公共场所焚烧纸钱、抛洒祭品和燃放鞭炮。党员、干部应当积极参与以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祀。带领群众逐步从注重实地实物祭扫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从而发挥慎终追远、凝聚家庭、传承文化和爱国主义教育等作用。

  (四)带头宣传殡葬,倡导新风正气。党员、干部要积极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引导,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倡导文明新风。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活动,坚决制止为活人立墓、超标准建墓、建家族墓和将已经迁移或平毁的坟墓返迁或重建。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丧事活动的约束,积极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做到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决不允许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三、采取措施,社会各界要大力营造推进殡葬改革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要及时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保障、殡葬服务市场监管、丧事活动管理执法等方面制度。要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对党员和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殡葬改革不力、火化率下降、乱埋乱葬现象严重的地方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宣传殡葬法规政策,宣传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殡葬习俗和文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四、各司其职,相关部门全面形成推进殡葬改革整体合力

  殡葬改革涉及面广、部门多、难度大,需要各部门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形成推动殡葬改革工作的整体合力。

  纪检监察部门对于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在殡葬改革中违纪违法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组织部门要注意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列为考察党员、干部的内容,加强党员、干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坚持以党员、干部带头为引领,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自觉性。

  宣传部门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引导工作,重点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倡导厚养薄葬、文明办丧。同时,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对党员、干部带头违反殡葬改革的行为及时曝光。

  文明办要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大力倡导、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殡葬改革。

  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的实施工作,对殡仪馆等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予以立项资助。

  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的监管。

  城乡规划部门要将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殡葬服务设施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殡葬改革执法秩序,确保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对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破坏殡葬服务设施、殴打执法人员、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殡葬改革,制定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各类殡葬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掌握、研究殡葬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财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等的基本殡葬、惠民殡葬经费和公益性殡葬事业经费以及推动殡葬改革的补助经费列入当地年度预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社保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的相关政策,凡属火葬对象没有火葬的,一律取消上述待遇。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用地的管理,利用荒山瘠地科学规划殡葬用地,对依法申请不占耕地的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予以支持。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等殡葬设施、乱埋乱葬占用耕地的行为。

  工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殡葬服务及用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行为,严厉打击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行为。

  城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平城区内违章占用道路、广场、公园等丧葬活动和出殡沿途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林业部门要依法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对乱埋乱葬非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予以处罚,严禁毁林建墓,对在火葬区内的非法棺材加工点进行查处,对成品棺材予以收缴并销毁。

  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导殡葬服务单位搞好殡仪车辆和设备以及服务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对传染病死亡人员遗体进行防疫处理,按规定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督促各医疗机构及时通知殡葬服务机构接运死亡人员遗体,杜绝遗体从医院流入社会乱埋乱葬,严禁在医院办理治丧活动。

  民族宗教部门要做好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殡葬政策的落实、督查工作,引导少数民族推进殡葬改革。

  环保部门要做好殡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服务工作,各殡葬项目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履行项目环评手续。

  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与殡葬改革。

  乡镇(街道)、村(社区)要认真落实殡葬改革的政策规定,负责搞好本辖区内的殡葬改革管理工作。要在辖区内的社区、村和企事业单位普遍成立红白理事会,对丧事活动定程序、定标准,杜绝相互攀比、铺张浪费、封建迷信活动,发挥基层组织在殡葬改革中倡导移风易俗、制止大操大办、减轻群众负担、树立文明新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