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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参保居民门诊就医出台《实施细则》

不设立起付标准,每次最高支付限额50元

  (记者 双红)按照大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要求,去年我市医保部门完成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融合和政策衔接工作,实现了机构、人员、业务整体整合。整体整合后,城乡参保居民门诊就医有哪些新的规定呢?日前,我市出台了《大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保障对象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人员。保障水平为:门诊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按门诊医疗费的60%支付,年度内

  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每次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不设立起付标准。

  《实施细则》明确,参保居民按照就近原则,自愿选择一家医保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本人普通门诊的定点机构。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大同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原则上一个参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一年一定。次年未办理变更的,自动续期。参保居民要求与门诊统筹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拒签。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签约手续。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从市、县中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选择。

  据介绍,《实施细则》的出台,对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负担,充分发挥社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增强城乡居民互助共济意识,保障城乡居民合理、适时就医,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率和参保城乡居民受益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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