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大同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工作报告的决议》和《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管理情况的报告〉的决议》的决定
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1984年11月24日大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大同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工作报告的决议》和1986年2月28日大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水资源管理情况的报告〉的决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