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作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后,全体会议应按照主任会议决定,对部分专项工作报告或所有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表决。”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满意度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票设满意和不满意两项。
使用电子表决器进行表决时,按“赞成”键的为满意票,按“反对”键的为不满意票,按“弃权”键的视为不满意票。如组成人员未按电子表决器,也视为不满意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实行满意度表决的决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