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 A1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我国新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新华社北京7月20日电 (记者 吴雨)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20日对外宣布,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标题导航
   第A1版:要闻
   第A2版:新闻综合
   第A3版:能源革命 造福人类
   第A4版:云冈副刊
“脱贫攻坚战星光行动—古长城保护计划”在同启动
我国新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龙行天下 大美大同”摄影展开幕
我市打造200个乡村环境提升示范村项目进展良好
未来能源馆主体全面封顶
北辰社区组织学《纲要》专题辅导活动
分棚到户激活力 自主经营拔穷根
山西队首日夺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