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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火山群保护条例(草案)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火山群保护条例(草案)》拟于12月提请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为了使法规更加完善,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2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告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工委。

  电话:7933605

  邮箱:dtrdfzw@163.com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同火山群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大同火山群保护范围居住以及进行保护管理、开发建设、科学研究、宗教文化、生产生活、旅游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同火山群应当以保护地质遗迹为重点,坚持积极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云州区、阳高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火山群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化保护措施,完善保护和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大同火山群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

  云州区、阳高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林业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大同火山群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文化旅游、交通运输、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大同火山群的保护和利用。

  第六条  大同火山群管理机构负责大同火山群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质遗迹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负责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大同火山群保护和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编制、申报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和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并依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和保护;

  (三)负责大同火山群科学研究、科普考察、生态教育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四)负责大同火山群旅游资源的普查、宣传、开发利用,对大同火山群内的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大同火山群内的地质遗迹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改变和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火山群地质遗迹和生态环境的义务,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  大同火山群按照资源特点、综合价值和分布特征,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地质遗迹保护区,包括:

  (一)火山群园区一级保护区为金山、黑山、狼窝山和小山、牌楼山、老虎山、阁老山、昊天山、东坪山、双山火山口及附近的火山渣锥、熔岩锥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金山周边熔岩构造,磨儿山、昊天山周边火山喷发堆积物,不高山、甘庄火山、山自造山、阁老山周边火山喷发堆积物,东坪山周边火山构造的范围;三级保护区为分布于狼窝山、金山、昊天山、牛头山、老虎山、牌楼山、东坪山附近的熔岩构造和烘烤土范围。

  (二)桑干河园区一级保护区为以河道砂与枕状玄武岩互层剖面和峡谷中的玄武岩离锥山为主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乌龙峡至小龙门玄武岩河道内熔岩构造、鹅毛疙瘩熔岩锥的范围;三级保护区为册田水库北岸玄武岩地貌、桑干河河道及两岸熔岩构造。

  (三)秋林峪园区一级保护区为秋林山麓半锥混合火山、东窑熔岩锥、龙堡熔岩锥的范围;二级保护区为大峪口山麓半锥混合火山的范围;三级保护区为分布于秋林火山东窑熔岩锥、龙堡熔岩锥的范围、大峪口火山、东团堡熔岩锥附近的小型火山喷发产物及秋林峪园区内的其他地质遗迹范围。

  第十条  大同火山群的范围和界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埋设固定界标并发布公告。

  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损毁界标。

  第十一条  大同火山群内,禁止进行爆破、采石、采砂、开矿、取土、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大同火山群内的浮石、火山渣等地质遗迹物品、产品,或者将上述物品、产品运出保护区。

  第十三条  大同火山群内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大同火山群保护总体规划,经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大同火山群内从事建设、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大同火山群内的山体、水体、植被、地貌、地质遗迹,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并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五条  大同火山群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化石采集、影视外景拍摄、旅游经营等活动的,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其取得的活动成果副本应当提交管理机构存档。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大同火山群界标的;

  (二)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机构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十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大同火山群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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