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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中小学招生从严执行“十项严禁”

  本报讯 (记者 臧力卿)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招生行为,维护正常的招生秩序,我市从严执行“十项严禁”,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顺利进行。

  “十项严禁”,即严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超计划(无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招生结束后,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公办民办学校间混合招生、混合编班、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义务教育学校通过笔试、面试、面谈、考察、接收简历、招生咨询、网络登记学生信息或擅自附加其他任何条件招生选拔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竞赛),或采用其考试(竞赛)结果、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以培训班、校园开放日、夏令营等形式提前摸排登记生源、选拔学生;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或转接手续;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或借转学名义变相掐尖招生;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高考成绩排名、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

  市教育局要求,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招生纪律,及时纠正和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招生行为,坚持“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对于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属地学校招生工作监管不力的,追究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通过明察暗访、专项督查、随机抽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县区、各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进行督查。对违规违纪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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