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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棚改PPP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

  为进一步办好民生实事,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府决定新建停车场、幼儿园等,现将土地及房屋征收等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地块名称

  1.CQ-15-G-03(源茂街南侧友谊街东侧)

  2.CQ-05-E-02、03、04、05(东风后街)

  3.CQ-12-F-03、04(西环路东侧)

  4.CQ-05-I-04、05(云顶雅园东南侧)

  5.CQ-05-M-03、04(花园里北街)

  6.CQ-08-F-01、02(大修厂西南侧)

  7.CQ-12-F-02(万城水族)

  8.CQ-05-E-09、10(魏都大道北侧)

  9.CQ-05-F-02(安益街南侧)

  具体征收四至范围以各地块征收补偿方案标注的四至范围为准。

  二、建设单位:大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土地及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苗木和集体土地,由平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电力等管线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

  四、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御东新区房屋拆迁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09〕42号)、《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同政发〔2015〕105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

  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无房屋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平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监察、审计、评审中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住户持房屋有效证件及房屋有关权利人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有证建筑不予补偿,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上述范围内国有划拨土地无偿收回;已出让土地尚未开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农村集体土地,绿化占用的按绿化征地标准征用。

  九、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市本级棚改PPP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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