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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我市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  (记者 董芳)  按照省政府相关通知精神,10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且最低工资标准档次由现行的4档调整为3档,这是记者近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的。

  据了解,我省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是2017年的工资规定,共分为四个类别,即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1700元、二类1600元、三类1500元、四类1400元。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 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 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根据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我省近日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将最低工资标准档次由现行的4档调整为3档。并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对县(市、区)最低工资类别进行重新划分。我市平城区、云冈区被划分为一类,新荣区、云州区、左云县为二类,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为三类。同时,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将全日制用工调整为一类1880元、二类1760元、三类1630元。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0.8元、二类10.1元、三类9.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9.8元、二类18.5元、三类17.2 元。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10月1日起实行。

  据悉,我省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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