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 07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架起沟通桥梁 提升供热服务

  (接上期)

  十五、小区业主个人可以随便选择、更改供热方式吗?

  不可以。

  在房屋交付业主前,供热企业会按照开发商申请的采暖方式(地暖或者挂暖),设计并安装配套的供热机组,用户采用预先设计的采暖方式可以保证家里的供热效果。

  如果用户把挂暖改为地暖,会造成如下后果:

  1.因挂暖属于高温小流量采暖系统,而地暖属于低温大流量采暖系统,这两类系统不能混用。用户如果将挂暖系统改为地暖系统,就会与已建成热力站的供热方式不相适应,不仅影响了自家的供暖效果,而且还会影响到其他用户。如果两种方式混用,会产生水力失调,造成部分用户暖气不热。

  2.地暖设计的时候,布置间距、环路长短等都需要经过理论计算。而在实际中,多数装修人员不具备暖通专业知识,改动供热设施的时候,会存在管道布置不合理或出现接头等问题,造成暖气不热或漏水现象发生。

  3.热力站的供水温度是挂暖需要的温度,过高的供水温度会影响地暖系统的使用寿命,并且室内也会因过于干燥而产生明显的不舒适感。 

  十六、未经供热单位允许,私接暖气管道,损坏了热力公司的管道,造成了大量供热热水外溢,依法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改正、补救措施,并可视其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入网用热的;

  二、擅自增加供热面积的;

  三、非因维修擅自启闭供热阀门的;

  四、擅自安装使用热交换器、散热器、水泵等设施的;

  五、擅自改动供热阀门、热计量装置等设施或者供热管线的;

  六、擅自改变用热性质的;

  七、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或者蒸汽的。

  十七、什么样的供热工程应视为不合格?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供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合格:

  一、 使用不合格的供热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的:

  二 、供热管道不能保证规定压力要求或者保温方式不符合技术要求的:

  三、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或者审定的设计方案的:

  四、 其他不符合供热安全要求的事项。

  另外,《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时,应当有市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参加。

  供热工程未经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十八、哪些情形不可申请停止用热?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不得申请停止供热:

  (一)新建建筑第一年并网用热的;

  (二)供热采暖系统不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

  (三)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十九、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需要依法履行哪些程序?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热源单位,供热单位查询有关供热设施的情况。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因城市建设需要移动供热设施的,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移动协议,由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单位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补偿。 

  二十、《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禁止哪些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擅自改装、拆除、移动供热管线、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间距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挖掘、取土、钻探、打桩、埋杆、栽植深根性植物和爆破作业; 

  (二)向供热管道地沟、阀门井内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物品及雨水、污水、工业废液、垃圾;

  (三)利用供热管道及其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

  (四)其他危害、损毁供热设施的行为。

 
     标题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综合新闻
   第03版:要闻
   第04版:国内新闻
   第05版:走近平城
   第06版:新闻特稿
   第07版:广告信息
   第08版:走进云冈
架起沟通桥梁 提升供热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