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董芳) 记者昨日从市社会保险中心获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于2021年9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其遗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近日,省社会保险局下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计发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为保障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从今年9月1日起,我市全面执行人社部、财政部下发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明确丧葬补助金按照参保人员(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及退职人员)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分两种不同情况: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其中,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特别提醒,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
据市社会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标准挂钩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已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以及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不仅提高了发放金额,也体现了发放的公平性及科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