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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连涨!我市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本报讯 (记者 董芳) 12月2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按照《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月人均分别增加161元、114元、66.2元。据悉,这是我省、我市连续17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近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发《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据了解,涉及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其中,伤残津贴采取定额调整和倾斜调整相结合:一级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145元、135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70元、140元。在此基础上,对伤残津贴和养老金偏低的1级至4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人员给予适当倾斜,即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或按2021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低于2790元的予以补齐。

  同时,生活护理费同样采取定额调整加倾斜调整的办法: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68元、134元、101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以上三类工伤职工月生活护理费低于2696元、2157元、1618元的,予以补齐。此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据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凡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支付的,按原渠道解决。近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已联合转发了《关于2021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要求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及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确保各项待遇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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