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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确定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本报讯  (记者 高燕)  3月18日,记者从市医保局获悉,根据省医保局牵头会同山西省卫健委制定印发的《关于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我市确定了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收费标准,并将于本月25日起执行。

  市医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检测总费用不得超过15元/人次,其中检测服务费用5元/人次,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市医保局要求,公立医疗机构针对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含方便门诊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患者自测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的检测服务费用。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抗原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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