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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

  本报讯 (记者 董芳)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生活照料服务水平,近日,我市按照山西省有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提高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新标准从去年10月1日计起。

  据了解,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的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提标后,全自理标准为:平城区、云冈区190元/月/人;新荣区、云州区、左云县180元/月/人;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165元/月/人。半自理标准为:平城区、云冈区470元/月/人;新荣区、云州区、左云县440元/月/人;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410元/月/人。全护理标准为:平城区、云冈区940元/月/人;新荣区、云州区、左云县880元/月/人;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815元/月/人。

  据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新标准是根据我市各县区最低生活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经济失能老年人护理标准的变化情况进行调整的。要求各县区严格执行新的补贴标准,在今年5月底前,保证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此外,各县区要加强和规范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能力评估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规定的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综合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确保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精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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