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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十、问:拒绝隔离治疗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新冠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如果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不遵守隔离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市委政法委  宣

  (平城区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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