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问:个人和单位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拒绝执行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市委政法委 宣
(平城区法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