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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书

  朔人防罚决字( 2021)第025号

  当事人:大同市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宾西路        

  法定代表人姓名: 魏巍  

  你单位(大同市晨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晨光花都项目未依法同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且已无法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和《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参照《山西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决定给予你单位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单位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 1020.61458 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朔州市人防办地址:朔州市开发区招远路131号(原质监局二楼)

  电   话:   0349-2220033

  朔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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