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问: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到发热门诊就医,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存在以上情况的人员,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所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市委政法委 宣
(平城区法院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