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董芳)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依据我省近日出台的《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为本机关所有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个人不缴费,这是记者从市社会保险中心获悉的。
据了解,《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对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管理、缴费、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公务员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参保登记由所在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驻省外机构原则上在派出机关参保地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按照派驻地的规定在派驻地参加工伤保险;外省机关驻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以参加本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机关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公务员工资总额(比照本单位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确定)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此外,机关应当自公务员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认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报工伤认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若机关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公务员本人或者其他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工伤认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公务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机关、工伤公务员或者其近亲属向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若申请人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下转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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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市社会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为确保我市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的工作进度,按照文件要求,各级机关应当自6月29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和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作;逾期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公务员发生工伤的,责任由该机关承担,并由该机关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另外,为了做好政策衔接,今年1月1日至机关应完成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和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作截止之日发生工伤的公务员,其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起算时间,自机关应完成参保工作截止之日起计算;财政部门已支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对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进行全额记账、差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