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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长城保护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 (记者 崔莉英) 记者9月29日从市委宣传部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大同市长城保护条例》于6月30日经大同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7月22日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我市境内长城资源丰富、历史悠久,共有493公里,1986年8月,大同长城被省政府公布为第二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截至目前,我市在长城重要点段树立了保护标志碑共140块,聘请421名长城保护员。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加大长城保护力度,但由于我市的长城遗存主要以夯土长城为主,脆弱易损,保护难度较大。为加强长城保护,我市制定出台了《大同市长城保护条例》。条例共5章26条,主要包括总则、保护管理、研究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了保护对象、监管主体及有关部门职责和管理责任,加强了对长城保护员的管理,规范了长城保护和利用,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方式参与长城保护,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长城保护宣传,形成各级政府落实保护责任、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长城保护总体格局,将推动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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