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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本报讯  (记者  董芳)  根据省民政厅有关通知精神,我市从今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时,相应提高特困人员基本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提标后,城市低保标准:平城区为720元/月/人,云冈区、开发区、云州区为630元/月/人,新荣区为615元/月/人,左云县、灵丘县、浑源县、广灵县、天镇县、阳高县为56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平城区、云冈区为7260元/年/人,云州区为7080元/年/人,新荣区、左云县、阳高县、灵丘县、天镇县、浑源县、广灵县为6120元/年/人;城市特困人员(集中和分散)和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标准:平城区为11280元/年/人,云冈区、云州区为9960元/年/人,新荣区、左云县、灵丘县为9720元/年/人,阳高县、天镇县、浑源县、广灵县为9840元/年/人;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标准:平城区、云冈区为9438元/年/人,云州区为9198元/年/人,新荣区、左云县、阳高县、灵丘县、  (下转第二版)  (上接第一版)天镇县、浑源县、广灵县为7998元/年/人。

  据了解,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市民政局要求各县区于5月31日前完成提标任务,及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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