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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标准灵活调整 贷款额度多档满足

我市住房公积金新政助力改善性住房需求

  本报讯 (记者 张世敬) “市民王先生有一套房子,他的家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也没有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最近他打算再买一套房子,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我们在受理王先生的贷款申请时,按新政规定认定为首套房贷款,执行的是首套房贷款利率。”近日,记者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访时了解到,住房公积金新政惠及不少像王先生这样有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市民。

  据了解,4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公积金新政,从多个层次满足了市民对改善性住房的需求,新政规定“连续缴存时间超3年不超5年(含)的,最高可贷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单缴存职工连续缴存时间超过5年的,最高可贷额度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双缴存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均超5年的,最高可贷额度由原来的8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力求充分释放住房公积金更多发展红利和民生便利作用,助力市民住上更好的房子。

  与此同时,新政还调整了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政的出台是在坚持“房住不炒”定位的基础上,立足“因城施策”原则,实行“认贷不认房”的政策,支持市民改善性住房的需求。“也就是说,从4月1日起,已有一套住房但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缴存职工,在购买第二套住房时,公积金贷款利率按首套房执行;有两套以上住房但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也没有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该负责人表示,假如市民的家庭已有两套房子,曾经申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最近他想买套位置好面积大的房改善居住条件,那么他也可以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该中心会按新政规定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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