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 (记者 齐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5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从严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进一步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
“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问题中,强奸、猥亵等性侵害犯罪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践踏法律红线和伦理底线,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社会反映强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一庭庭长何莉介绍,针对此类犯罪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制定本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据介绍,司法解释坚持依法从严惩处,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例如,明确利用网络实施的猥亵行为的入罪条件;明确列举对奸淫幼女、强奸未成年人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的多项情形等。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对相关从重、加重处罚条款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等特点,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此外,司法解释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规定对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法定刑较重的强奸罪定罪处罚,以依法、准确、有力惩处犯罪。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例如,明确猥亵致使儿童轻伤、自残的,或者对猥亵过程制作视频,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的,应当加重处罚。
针对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司法解释明确,对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进行网络裸聊、向未成年人索要裸照、视频等特殊猥亵行为,明确以猥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事关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何莉表示,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