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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部门提示用人单位

要落实发放高温津贴

  本报讯 (记者 董芳) 近期,我市最高气温已升至35℃,为切实维护高温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发出提示,用人单位要积极落实发放高温津贴等政策,为劳动者送上“清凉”。

  据了解,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此外,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行政执法队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劳动者,每年6月至8月,劳动者可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高温津贴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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