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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调整

  本报讯 (记者 吴华)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国务院于8月底发布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分别提高1000元。

  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提高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减轻家庭抚养赡养负担,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并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近年来,关于进一步减轻生育、养育和赡养负担的呼吁较多,而此次国家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3项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与“一老一小”直接相关。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介绍,2018年以来,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养育、住房、医疗、养老等重点支出领域,我国设立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7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在每月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再予以叠加扣除,兼顾了家庭的差异性负担和支出,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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