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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示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本报讯 (记者 高雅敏)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将在《办法》正式施行后开展专项行动,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市市场监管局要求各经营户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排查安全风险。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包括农批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立即进行自查自纠,如不符合《办法》相关要求的,迅速更换灯具设备。

  《办法》施行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办法》正式实施后,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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