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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印发《大同市加强兜底 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十一条措施》

  本报讯 (记者 董芳)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做好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聚焦困难群众急难愁盼,简化优化管理程序,促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发展,确保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生活底线,近日,市民政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大同市加强兜底保障助力乡村振兴十一条措施》并组织实施。

  据了解,这十一条措施包括健全完善政策制度、规范动态管理、实施低保渐退、扩展救助范围、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建立健全月报告制度、优化财产认定、完善收入核算、明确大学生救助条件、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落实好社会救助主动发现机制。其中,简化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审核确认和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取消民主评议,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将审核确认权限按程序下放到乡镇(街道),审核确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确保救助申请动态清零,切实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按规定程序纳入救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低保对象中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就业后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经复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给予6个月低保渐退期;纳入时核减收入后家庭刚性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低保家庭,经复核不再符合低保条件,可给予12个月低保渐退期。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持县级以上医院1年内诊断为卫健等部门认定39种重特大病种及其他癌症的患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残疾人员,可参照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申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相关救助政策,进一步放宽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监测对象、因病致困重病患者、其他低收入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支出型”临时救助范围;进一步简化乡级临时救助程序,遭遇急难的困难群众持申请书、相关单位或村(居)委会针对困难情形出具的相应证明即可由乡镇(街道)给予乡级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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