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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企业在职职工死亡后,遗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规定,参保人员在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不仅可申领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同时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以在职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市直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应先办理暂停缴费,参保单位或遗属携带死亡证明原件到市政务大厅市社会保险中心账户管理科(咨询电话:0352—5375383)办理即可。

  为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员,回应热点问题,市社会保险中心开通社保邮箱:dtsshbxzx@163.com,以及热线电话:17703520307,欢迎广大读者在工作日来电或短信咨询,工作人员将及时回复您的问题。 本报记者 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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