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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答疑

  6.2023年未做“年度个人工资申报”的用人单位如何申报缴费工资?

  2023年已向人社部门申报过年度个人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再进行2023年工资申报;2023年还未完成职工年度个人工资申报的,用人单位需向人社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进行申报,即1月至11月向人社部门申报、12月向税务部门申报,申报成功后,系统自动进行基数补差。

  7.2023年12月1日之后,人社部门是否受理用人单位的工资申报、缴费核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正常申报核定业务?

  自2023年12月1日起,人社部门线上、线下所有渠道均不再受理用人单位2023年12月1日之后的工资申报、缴费核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正常申报核定业务;人社部门做了“人社核定、税务征收”代征标识仍由税务部门代征的特殊单位除外。但用人单位2023年12月1日之前的工资申报、缴费核定仍由人社部门受理。

  为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员,回应热点问题,市社会保险中心开通社保邮箱:dtsshbxzx@163.com,以及热线电话:17703520307,欢迎广大读者在工作日来电或短信咨询,工作人员将及时回复您的问题。 

  本报记者 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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