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集资人 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非法集资人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 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非法集资协助人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不可行
投资不能太大意,高额返利要当心
网帖不能当证明,资产背景莫轻信
宣传不能看数据,公司实况要查询
熟友不能不当心,合不合法要弄清
转账不能私对私,无凭无据理不明
被骗不能怕出丑,收集证据再报警
闹事不能当出路,依法维权最可信
1.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2.非法集资的危害
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和大量社会治安问题。
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协助人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3.非法集资基本特征
① 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②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③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
④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4.非法集资活动的“四部曲”
① 画饼
非法集资人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集资参与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非法集资人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参与人眼球。
② 造势
召开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组织集体旅游、考察等;赠送米面油、话费等小礼品;大量展示各种“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③ 吸金
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非法集资人通过返点、分红,让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参与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越滚越大。
④ 跑路
非法集资人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集资参与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5.非法集资常见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6.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大同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