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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申报缴纳流程优化调整答疑

  24.社会保险费的欠费业务如何办理?

  2023年12月1日之前,应申报未申报或已申报未缴费产生的欠费及历史欠费,仍由人社核定、税务征收,按照“成熟一批、移交一批”原则,不得集中清欠;2023年12月1日之后发生的应申报未申报或已申报未缴费产生的欠费,由税务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25.仍按“人社核定、税务代征”的企业,如何申报缴费?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对代理灵活就业人员的中介机构和无法自行申报且由政府部门托管的破产、僵尸等企业做好标识,仍采取“人社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申报缴费,核定时通过“单位零星核定”方式办理。

  26.用人单位特殊缴费业务如何办理?

  跨省转移补缴、省内转移补缴、原行业统筹补建账户、机关事业单位试点期间账户差额补缴、企业养老保险中断补缴和一次性缴费等政策性缴费业务仍由人社部门核定、税务部门征收。

  为更好地服务参保人员,回应热点问题,市社会保险中心开通社保邮箱:dtsshbxzx@163.com,以及热线电话:17703520307,欢迎广大读者在工作日来电或短信咨询,工作人员将及时回复您的问题。 本报记者 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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