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拟于8月提请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为了使法规更加完善,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8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告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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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8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在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和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在《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围绕会议建议议题草案组织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
(三)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主任会议决定,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根据会议议程草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邀请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设立旁听席。本市公民可按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旁听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设若干名召集人,轮流主持会议,联组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拟订,并定期调整。分组会议审议过程中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其他重要情况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对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的议题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作自选主题发言。
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经主持人同意,列席人员可以作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发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十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书,专函送达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会期、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公开有关议程。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也可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八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将议案文本和说明提交常务委员会。本市地方性法规对相关议案提交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计划、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市级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计划、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依照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依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质询案;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对涉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常务委员会提议并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依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辞职案、撤职案,依照《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个别由本市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罢免案时,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陈述申辩意见,或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七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相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提议案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关于议案的说明,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召开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关于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其他需要定期听取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每年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听取执法检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除外。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的形式,由主任会议决定采用口头报告形式或者书面报告形式。
第三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其所属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由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
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时,分别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或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主任或副主任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议的工作报告批评意见较多时,由主任会议提出在本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的意见,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五章 询 问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依照专题询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就有关问题召开会议,开展专题询问。
专题询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列席人员在联组会议的发言时间,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问题不在此限。
第四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议案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应当及时在《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并于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刊播。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