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锦秀) 我市积极推动困难群众就业的举措,传递着党和政府的关爱,也温暖着就业困难群众的心。那么哪些人员属于就业困难群体?如何申请、认定?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
哪些人员属于就业困难群体?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7月,我省实施的《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的;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1人申请认定;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那么如何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该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后,我市落实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符合认定条件的劳动者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查信息,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