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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郑苗苗) 12月23日,记者从市委宣传部召开的《大同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立法的方式,因地制宜、科学有序推进城镇排水工作,更好地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按照《大同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我市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参照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参考广州、成都、沧州等地的立法经验,经过起草、初审、修改完善、立法座谈、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过程,制定了本《条例》。

  据了解,《条例》共七章三十三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同时对农业生产排水、水利灌溉、工业废水处理以及河道防洪等其他范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关于专项规划,《条例》规定“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结合人口规模、地理特征、降雨规律、内涝等因素,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海绵城市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关于排水管理,《条例》明确“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同时,要求水质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或者具备相应功能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其他设施,保证外排水质达标。关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了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及污泥处理处置单位的职能和责任、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机制,并对污水处理费的收缴和管理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关于设施维保,《条例》明确排水设施维护单位的确定规则、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禁止活动及相关设施的维保等制度,以保障设施完好、畅通和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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