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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1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上调至一类2150元、二类2050元、三类1950元

  本报讯  (记者 董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的。

  据了解,此次上调是我省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并综合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的调整。目前,我省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其中,平城区、云冈区被划分为一类;新荣区、云州区、左云县为二类;浑源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为三类。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上调至一类2150元、二类2050元、三类1950元。同时,还相应提高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上调至一类12.4元、二类11.8元、三类11.2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23.2元、二类22.1元、三类20.9元。

  此外,依据相关规定,我省失业保险金以省内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按90%的计发比例计发。此次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也由1782元/月提高至1935元/月,每月增加1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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