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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消防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记者 郑苗苗) 4月22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大同市消防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条例》已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加快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我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山西省关于城市安全发展、基层消防治理、电动自行车管理等政策规定,参考北京市、河北省、江苏省、乌鲁木齐市、徐州市、泰州市等地的立法经验,经各项起草、初审、修改完善、召开立法协调会、开展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等过程,制定《大同市消防条例》。

  该《条例》共六章三十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预防、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森林、草原、军事设施、铁路、民航、矿井地下部分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职责方面,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要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智慧消防方面,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智慧消防建设,将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在火灾预防、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方面,采用消防技防、物防等措施,提升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水平。城市更新方面,规定古城修复,城中村、老旧小区等区域更新、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疏散救援方面,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电动车管理方面,明确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禁止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及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其充电等。灭火救援方面,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派救援力量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等。

  该《条例》还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部门、本系统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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