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马 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大同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2026年6月24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大同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城建环保工委的研究意见和其他方面的修改意见,并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对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7月13日,召开由部分市人大代表、市园林绿化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财政局等相关单位,以及平城区、云冈区、左云县等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的立法协调会。7月15日,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书面征求意见。7月17日,通过《大同日报》、“大同人大”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7月28日,召开立法咨询专家论证会。7月31日,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8月7日和10日,分别赴灵丘县、大同古城、市园林绿化研究中心等开展立法调研。8月11日,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8月13日,中共大同市委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查。法工委结合各方意见建议,进行逐条修改,形成修改稿。8月17日,法制委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二审稿。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在一审稿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在第二条增加“文瀛湖景区、御河生态林、十里河森林公园等城镇开发边界外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城市绿地,其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公众参与。在第八条增加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在第九条增加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绿化公益宣传并依法对绿化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全民义务植树宣传活动等内容。
三、关于绿化植物配置。结合我市实际,规定城市绿化建设应当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植物种类,推广市树、市花的种植等,同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 (下转第六版)
(上接第四版)增加“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避免使用致敏植物”的要求。
四、关于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参考《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对部分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标准进行调整。同时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明确“大同古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保护传统空间格局确难以执行统一绿地率标准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依照有关规定确定差异化绿地控制要求。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关于对城市树木的擅自处置。调整并明确了对城市树木修剪、移植、砍伐的具体情形,以及不同情形下确需非正常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树木的审批流程,完善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相关补植规定,并明确了“非正常修剪”的含义和判定标准。
六、关于行道树的设置。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建议,在第三十四条增加“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应城市环境、冠形整齐、抗逆性强的树种,并满足行车视线、行车净空、道路照明和行人通行等交通安全要求”的规定。
七、关于损害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禁止性行为。新增了违规遛放宠物,在绿地非指定区域内释放飞行器、露营等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际相适应的禁止性规定。
八、关于法律责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上位法规定,对部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进行调整。
此外,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方面的意见建议,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技术规范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修改后的修订草案共五章四十五条。
修订草案和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