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江华
近年来,通过微信进行借款、交易等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断出现。那么,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依据日前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今后微信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什么是电子证据
最高法在修改后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和电子文件: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司法解释也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电子证据如何举证
普通人需要关注的是,万一遇上事,如何搜集微信聊天记录,才能使之符合民事证据审查规则的要求?我市乌金律师事务所的彭博远律师提出,当事人提交微信证据需注意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微信转账又无借条的情况下,彭博远律师建议,要明确微信账号所对应的借款人真实身份,以及转账款项性质为借款。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信账号为该借款人所有,在转账时应利用微信转账的备注功能,备注款项的性质、借款人姓名和偿还日期等。
“在转账前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明确对方借款的事实、数额、还款日期等,并保存好聊天记录。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期还款,出借人可以在催讨时通过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借款的事实和相关具体信息,并保全上述证据。”彭博远律师补充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