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们从一家公司离职时,公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向我们付清工资而向我们出具了“欠薪条”。近日,我们得知公司股东高某等已悄悄利用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了公司。面对我们索要欠薪,高某等表示他们只能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可他们的出资已经亏得一分不剩。请问:在公司已因为被注销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我们究竟能否直接要求高某等清偿欠薪?
读者 魏琳琳
魏琳琳读者:
你们有权直接要求高某等清偿欠薪。的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只要股东没有利用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滥用股东职权侵害他人,原则上是不能追究股东责任法律的。但是,如果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性、滥用职权侵害他人则另作他论。而高某等的行为恰恰属于“他论”:一方面,高某等侵害了你们的合法权益。《公司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3款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即当公司财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依法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而高某等明知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既未通知包括你们在内的债权人,亦未依法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反而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无疑属于对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职权的滥用,即构成故意侵权。另一方面,高某等难辞其咎。《公司法》第20条第3款、第189条第3款分别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高某等自行实施违法清算行为、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是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决定了该行为既不能产生使公司免于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高某等也不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律师 廖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