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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辆类型不符,保险公司能否拒绝交强险理赔?

  编辑同志:

  3个月前,邱某驾驶一辆9座商务车将我撞成重伤后,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该车已投保交强险,我曾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为邱某只是持有驾驶证为C类,而驾驶9座车应当持有B类型驾驶证,即驾驶的车辆准驾类型不符,其自然应当免除责任。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王媛媛

  王媛媛读者: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理赔,即其说法错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也指出:“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即它们均已明确表明: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的损失,只能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与是否属于驾驶准驾类型无关。而邱某并不想造成交通事故,即其并不希望你发生损害,也没有放任你损害的发生。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即从证据的角度讲,在交警部门已经作出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邱某故意伤人,同样必须“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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