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 10版 上一版  下一版

试用期员工请病假,单位能否单方顺延试用期?

  编辑同志:

  我与一家公司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即至2020年8月31日结束。试用期内,我因遭遇交通事故,曾凭医院出具的证明请假20天。2020年9月15日,公司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我解聘。请问:如果我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我能否因为公司超过2020年8月31日将我解聘,而要求其支付违法解聘的赔偿金?

  读者 李芳芳

  李芳芳读者:

  你无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为本案试用期应当顺延至2020年9月20日。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第39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赔偿金的前提,是“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公司应否向你支付二倍赔偿金,同样取决于其在约定的试用时间过后,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你解聘是否违法。换句话说,也就是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究竟是在试用期内还是在试用期外。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约定的一定时间的考察期。该制度的设置既是为了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也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就业选择权的充分实现。对于劳动合同双方来说,员工的实际工作能力是否如应聘时所言、是否符合岗位要求,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工资福利等是否如招聘时的承诺,都需要在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加以考量。如果员工入职后即请病假或通过其他原因没有到岗,在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再上班,随之以试用期已满为由,阻止用人单位进行考察,甚至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只能迫使用人单位接受,无疑是对立法本意的违反。即试用期应当可以中止,如期内遭遇请假,可以顺延。与之对应,鉴于约定的试用期至2020年8月31日,而你期间因病请假20天,试用期应当顺延20天。在你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你解聘自然并无不当。

  律师  颜梅生

 
     标题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社会
   第04版:民生热线
   第05版:社区365
   第06版:时事综合
   第07版:时事综合
   第08版:时事综合
   第09版:时事综合
   第10版:说法
   第11版:文萃
   第12版:九龙壁随笔
   第13版:电视·连载
   第14版:小记者
   第15版:小记者
   第16版:广告
权利不行使,过期可能作废
试用期员工请病假,单位能否单方顺延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