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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

“冒名顶替上大学”入刑

  我国刑法修改工作迈出重要一步。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除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个别调整外,提高特定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将“冒名顶替上大学”写入刑法……草案二审稿的一系列新修改引人注目。

  拟提高特定情形“性同意年龄”,严惩奸淫幼女

  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激起社会各界强烈愤慨,也亟需法律给予更强有力的严惩。

  针对监护、收养等人员伸向孩子的“黑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专门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

  草案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要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同意,都将追究刑事责任。苑宁宁认为,这实际上将提高特定情形下的“性同意年龄”。

  “14至16岁的人有了一定的辨识能力,对于陌生人的侵犯具有一定的抵挡能力。但是对于相熟的人,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能力还是明显不足,容易受到来自熟人的侵犯。”苑宁宁说。

  彭新林表示,监护、收养等特殊职责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实施性侵,社会危害严重,被害人面临的风险更高,由刑法作出针对性规定很有必要。14至16岁女性的社会阅历尚浅,“性同意能力”仍然有限,草案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她们的心智发育情况。

  对于奸淫幼女,草案增加规定,对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进一步加大打击奸淫幼女犯罪,更好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进步意义明显。”苑宁宁说,奸淫幼女的犯罪构成在某些方面与强奸罪有重大区别,建议将奸淫幼女规定为单独罪名,便于司法实践中精准把握、从重处罚。

  “冒名顶替上大学”拟入刑

  一些地方出现的教育招考冒名顶替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引发舆论强烈关注。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对此作出回应,明确将“冒名顶替上大学”等行为规定为犯罪。

  草案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冒名顶替他人上大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予以刑事制裁。”彭新林表示,草案的修改,为更大力度惩治冒名顶替入学等行为提供有力的刑事法律支持。

  草案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浩公认为,草案的规定能够更加精准打击冒名顶替事件组织者、指使者以及背后的职务犯罪等,也有利于做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罪责刑相适应、情理法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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