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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力量擦亮文明底色

——解析《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

  本报记者   孙露

  今年7月,我市成功获评省级文明城市。为了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我市出台了《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并于今年10月1日开始施行。那么,这部地方性法规是如何诞生的?《条例》对不文明行为有哪些约束?法治和德治如何有机结合?就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亮 点

  文明建设驶入法治化轨道

  近年来,我市城市道路因礼让而宽,城乡社区环境整洁,志愿服务蔚然成风,崇德向善氛围浓厚……这些积极的变化,体现出创建文明城市的明显成效,带来的是城市形象的提升和市民文明素质的提高。

  为了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水平,传承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市出台了《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对文明行为规范以及不文明行为治理、法律责任等作出系统要求。将文明道德规范纳入地方性法规体系,是我市将德治与法治相融合的探索与实践,标志着文明城市创建迈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新征程。

  “《条例》共5章31条,具体规范和要求,既包括公民个人文明行为的促进,也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市文明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定义、工作机制、职责分工等;第二章,规范和倡导,从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环境、交通秩序、社区秩序,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和助人为乐等方面,对文明行为作出具体规范和要求;第三章,促进和保障,明确要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制度,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明确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职责范围、管理权限以及投诉举报等内容;第四章,法律责任,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衔接,明确了处罚措施;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条例》的实施时间。

  背 景

  《条例》的诞生过程

  “2018年8月开始申报省级文明城市时,我市就依据创城测评要求,将文明行为立法工作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市文明办相关负责人说,去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推动文明建设的法治进程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入法、立法提供了顶层设计、思想指引和政策遵循。制定《大同市文明行为条例》,是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助推我市文明城市创建的有力举措,是将市民文明道德规范融入地方性法规体系、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立法实践。

  去年8月,《条例》初稿起草工作启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了立法座谈会、立法协调会征求意见,并借鉴其他省市立法经验,对草案作出修改。去年12月24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今年3月,市文明办开展了问卷调查,共收回纸质和电子调查问卷8000余份,2000多位市民提出比较具体的立法建议。4月9日、28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两次立法论证会,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之后,在新闻媒体公布草案全文,征求公众意见,并专门征求市委、市政府、市政协各方意见,最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6月17日,形成二审稿。6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7月31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宗 旨

  以法治涵养文明之花

  市文明办相关科室负责人说,《条例》着重于“如何促进”“怎样提高”,属于“促进型立法”,以指导性规范和倡导、鼓励为主,同时对禁止性规范作出规定,但这些内容大多数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就未作重复性表述。因此,《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只对实施不文明行为的处罚作出指引性规定,而特别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意在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文明执法、文明办事、文明服务。

  比如,《条例》规定:携犬出户采取安全措施,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携犬出户及时清理犬便。若违反此规定,可依据《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责令限期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不随地吐痰、便溺。若违反此规定,可予以警告,拒不清除的,最高可处200元(室外公共场所)、300元(室内公共场所)、500元(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罚款,并将违法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开曝光。《条例》规定:不随地丢弃垃圾。若违反此规定,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最高罚款1万元,对个人罚款200元。

  《条例》明确:开展健身、娱乐、经营等活动时,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产生的噪声值不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文明旅游,爱护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违反《条例》规定的各种不文明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罚。

  “文明城市创建只有起点、没有终点,要让文明之花常开不败,法治的涵养可谓是长久的基石。”市文明办相关负责人说,全市上下要大力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使其发挥出应有的约束力,促进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进一步提升。

  探 索

  “法治+引导”蹚出新路径

  近年来,我市持续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市民文化素质与道德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但在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文明现象,市民对行人乱穿马路、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以及车窗抛物、犬类扰民等不文明现象反映强烈,亟需多管齐下、教育引导、合力规范,为持续提升城乡文明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条例》侧重教育、引导,目的在于促进。《条例》不同于一般法规的内容是,设置了替代处罚措施,即违反《条例》规定,因实施不文明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为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者自愿参加相关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这也是德治与法治相融合的探索。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非对不文明行为的迁就,而是一种替代处罚措施。”市文明办相关负责人说,例如,行为人在参与交通活动时未礼让行人或者闯红灯、应当给予行政罚款处罚的,可由公安交管部门指导其进行相应的社会服务,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社会服务主要包括创建文明城市志愿者服务、社区志愿者服务等。以各志愿服务站为主要依托,组织行为人进行公共场所垃圾清理、“牛皮癣”清除、交通秩序维护、不文明行为劝阻和公共设施维护等,引导行为人意识到不文明行为的危害,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秘书长郭俊杰说:“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城市法治建设,是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解决道德问题的一种方法,文明引领也得让教育引导工作及时跟进,这样更有利于从内心和根本上改变行为的倾向。”

  下一步,我市将对照创建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探索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落地生根,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分类制定实施细则,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取得实效。同时,完善支持保障、投诉举报受理等制度,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记录制度、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在新闻媒体常态化开设“不文明行为曝光台”栏目,引导广大市民从小处着手、从细处做起,让文明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全社会形成文明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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