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成自力) 近日,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办理的一起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案件,经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得到改判。该案例是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领域的一起典型案例。
小敏(化名)出生于2006年,是其父赵某与其母曹某的非婚生女儿,在父母解除同居关系后,小敏随母亲生活,之后母亲重新组建了家庭。2013年,小敏的生父赵某在煤矿事故中不幸身亡,在办理赔偿事宜过程中,小敏的爷爷与赵某的妻子郭某在未征求小敏与其母亲意见的情况下,与赵某生前工作的煤业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领取了全部赔偿款。小敏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份赔偿协议中涉及自己的部分无效。
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审查发现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签订赔偿协议时小敏不满7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生母曹某)实施该民事行为,故该协议涉及小敏的部分应为无效。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最终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协议中涉及小敏的部分无效。下一步,小敏可以就其应得到的赔偿款项另行主张权利,市检察院将持续关注该案的后续处理情况,并在必要时为小敏提供相关的司法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