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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能尽快离婚,一些人协议离婚时主动放弃有关权利。有些权利在自愿放弃后是不能反悔的。而有些权利的放弃虽不算数,但往往需经打官司才能解决,势必费神耗财。因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应三思而后行。
1 协议离婚时放弃损害赔偿权,不能反悔
案例
晓雅与梁某结婚4年,其间,两人矛盾不断。一天,梁某酒后无故殴打晓雅,把她打伤住院。晓雅气愤之下报了警。民警调查取证后认定梁某的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向梁某出具了告诫书。晓雅出院后,感到身心俱疲,遂提出离婚。而梁某担心晓雅秋后算账,因而拒绝离婚。晓雅看出了梁某的心思,于是就在离婚协议书写明自己放弃离婚损害赔偿权,梁某这才签字同意。离婚后不久,晓雅觉得便宜了梁某,于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结果被法院驳回。
说法
《婚姻法》第46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认定梁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而且双方离婚是由于梁某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的,很显然,梁某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晓雅的诉求之所以被法院驳回,是因为她在登记离婚时自愿放弃了赔偿请求权。
2 为离婚不要抚养费,日后遇困境可以反悔
案例
孟黎与孙某婚后第2年,女儿晓萌出生。由于赵某脾气暴躁,加之婚姻基础差,孟黎提出离婚,并承诺独自抚养3岁的女儿,离婚协议中标明无需孙某给抚养费。然而随着晓萌逐渐长大,各种花销增加,孟黎遂要求孙某负担一部分抚养费,但孙某认为当初的约定不得反悔。后来,孟黎以晓萌的名义起诉,请求孙某每月给抚养费1000元。法院判决支持了该诉求。
说法
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37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请求给付或增加抚养费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双方虽约定由孟黎独自抚养女儿,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及上学等,实际生活水平提高,所需各项费用都将逐步增加。孟黎独自抚育孩子至今,尤其是出现了入不敷出的状况,这势必无法让孩子有较好的生活保障和健康成长。晓萌诉请父亲支付其抚育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当然予以支持。
3 放弃探望权的条款不算数,一方可以反悔
案例
晓楠和陈某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次年生育一男孩。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遂于2020年6月办了离婚登记。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以下条款:由陈某抚养孩子,抚养费由陈某负担;晓楠放弃对孩子的探望权。离婚后,晓楠多次试图探望孩子,但均被陈某以有约在先为由而拒绝。晓楠对当初放弃探望权感到非常后悔,但不知道该怎么办。
说法
晓楠仍享有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权利性质上看,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双方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身份权,既不能放弃也不能剥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如果一方想阻止对方探望子女,必须是对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而且只能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决定是否一方的探望权。所以,有关晓楠放弃探望权的约定不算数。鉴于陈某拒绝晓楠探望孩子,晓楠可以起诉,由法院就探望的方式、时间等事宜进行判决。
4 分割财产时自愿让步,事后反悔难获法院支持
案例
2018年10月,韩燕与魏某喜结良缘,但是在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韩燕发现双方在许多地方不合拍,让她完全感受不到新婚的喜悦,在犹豫了半年以后,她决定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子归魏某,车子跟共同财产属于韩燕。离婚后,韩燕后悔当初急于离婚把房子给了对方,于是就以协议不公平为由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他们的财产分割协议,结果被法院驳回。
说法
在已登记离婚的情况下,双方所签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双方均应当遵守。除非一方存在欺诈、胁迫、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否则不得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韩燕与魏某签订财产分割协议,出自双方自愿,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尽管该份协议似乎显失公平,但显失公平并不是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的法定理由。
潘家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