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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宾馆酒店遭遇损害怎么办?

  核心阅读

  入住宾馆酒店无疑再平常不过,消费者与酒店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自然也并非少数。那么,受害的你应怎样维权呢?

  1  车辆被损,宾馆必须赔偿

  案例

  2020年5月2日,肖女士利用五一假期自驾游入住一家宾馆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将车停放在后院的停车场内。次日,肖女士发现因小偷想盗窃车内物品而将车窗砸烂,曾要求宾馆赔偿。而宾馆却坚决拒绝,理由为其只是负责提供住宿,停车系免费服务,不负责看管,尤其是小车受损完全是小偷的个人行为所致,与宾馆及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关联。

  说法

  宾馆必须赔偿。一方面,《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与之对应,肖女士与宾馆形成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按照宾馆提示停车,宾馆自然具有给予保护的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本案的免费只是宾馆的经营手段,并非实质上的无偿。

  2  遭遇暴力,宾馆应当担责

  案例

  2020年6月12日,正在一家宾馆睡觉的李女士,被敲门声惊醒后,刚打开房门,便被四个不明身份的人暴揍了一顿,并由此住院治疗3天。监控录像显示:四人气冲冲地手持棍棒要求查询李女士开房记录时,前台人员未作任何审查便予以照办。大堂保安目睹了一切,也没有引起应有的注意。在李女士被辱骂、殴打期间,尽管动静较大,但无一个人制止。四人离开时,同样没人上前拦截。而宾馆面对李女士的索赔,却表示与其无关。

  说法

  宾馆应当担责。《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酒店、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宾馆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明显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无法找到侵权人的情况下,宾馆自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染上疾病,酒店难辞其咎

  案例

  2020年7月11日,张女士在一家酒店入住后,半夜发现身体、面部出现大片红疹,遂连夜前往医院诊治,确诊染上了皮肤病。原来酒店在先前顾客退房后,并未对被子、毛巾、浴巾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导致细菌严重超标。面对张女士的索赔要求,酒店却断然拒绝。

  说法

  酒店应当赔偿。《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只要行为人对他人所受到的损害存在过错,就必须赔偿损失。本案中,酒店明知所提供的客房内的被子、毛巾、浴巾经常被不同的人使用,甚至在细菌严重已经超标的情况下,仍未予清洗和消毒,明显是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即存在过错。

  4  不慎摔倒受伤,酒店不得免责

  案例

  2020年8月21日,郑女士入住一家酒店后上厕所时,脚下一滑,摔得头破血流,并因此住院治疗。原来,酒店因搞卫生时抽去了被弄脏的防滑拖鞋、防滑地垫,但未及时换好和铺上,甚至没有清除水渍。而酒店以其已经在卫生间墙壁上贴有防滑警示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酒店应当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的“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不应该出现危险隐患、设计缺陷和人为的管理混乱。酒店虽然贴有防滑警示标志,并不足以引人注意或让人知晓,其明知抽去防滑拖鞋、防滑地垫,且有水渍,却未作提醒和警示,当属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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