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阅读
由于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上教育,可自由选择名师、时间,甚至能够观看课程回放,而越发受到人们的“亲睐”。问题在于,万一与线上教育机构发生纠纷该怎么办呢?
1遭遇欺诈,能否索要三倍赔偿?
案例
王女士根据一家线上培训机构广告,给9岁的儿子报了英语辅导班后,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相距甚远,遂以线上培训机构的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报名费用的3倍即12000元赔偿。
说法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其第2条同样表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即只有其只适用于“为生活消费”的消费者。而参加英语辅导班并不属于“为生活消费”。
2概不退费,格式条款是否有效?
案例
2020年7月5日,温女士让10岁的儿子参加“名师线上辅导班”后,因发现教学内容根本不适合儿子而要求退学退款。辅导班虽同意退学,但以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已约定“概不退费”为由拒绝退款。
说法
《合同法》第40条、第58条分别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本案所涉为格式条款,而“概不退费”明显属于加重家长责任、排除家长主要权利,决定了“概不退费”的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对温女士没有约束力。
3变更方式,能否要求退学退款?
案例
2020年7月10日,孙女士让女儿参加总计50节课的线上1对1数学辅导课。岂料,才上了5节课后,因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问题,线上辅导机构提出需更换APP授课。鉴于更换APP源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更换需要另行付费下载,孙女士遂要求退回全部费用。但对方以合同并没有限定不得变更APP授课,且变更不影响授课为由拒绝。
说法
这里涉及到情势变更问题,指的是合同生效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与之对应,鉴于变更APP源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更换APP会增加家长负担,孙女士自然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按比例退回尚未完成课时的费用。
4学费被骗,该怎样追回损失?
案例
为了提升女儿的学习成绩,高女士根据一家在线教育机构发布的可分期付费广告,参加了由其举办的名师授课班,并与之签订了电子合同。谁知,线上教育机构仅上了一个星期课便销声匿迹。高女士该怎样追回损失呢?
说法
《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101条也指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高女士对于在线教育机构的诈骗行为,应当及时报案,并通过对应方式追回损失。
颜东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