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辛雅君) 记者28日从市人社局获悉,12月31日前,我市将完成参加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65周岁及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名单确认工作,需要补缴补充养老保险的市民请抓紧时间前往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据悉,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日(2021年1月1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年缴费档次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个缴费档次,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补缴费用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根据相关规定,我省城乡居民只要领取补充养老补贴便不能再进行补缴。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补充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补助标准全省统一。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是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经测算,按照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标准5000元/年一次性补缴15年,从2021年1月起,参保人可以在城乡居民基本险现行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基础上多领取650元/人/月。即,5元(65周岁以上加发的高龄补贴)+20元(城乡居民补充养老补贴)+625元(5000×15÷120)=650元。
此外,补缴人须在2021年1月20日前,在税务部门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在规定补缴时间内未到税务部门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视同放弃补缴。未补缴的参保人仅享受政府补贴出口补,65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每月30元,从2021年1月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