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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完善合同制度 回应社会需求

  核心阅读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民法典合同编具有重要地位。合同编共526条,是民法典分则各编中的“重头戏”。那么合同编有哪些新规定和亮点呢?

  1规范网络交易  快件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案例

  徐某在某APP上在线购买了一部手机,商家承诺提供包邮服务并3日内送达。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运输该电脑的快递车辆在高速上发生事故,导致整车货物全部损毁。徐某找商家讨说法,但商家回复称应向物流公司索赔。那么,徐某究竟该找谁赔呢?

  说法

  《民法典》就网购中的特殊问题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网购合同成立时间。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就交付问题作出规定。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据此,在买家签收之前,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家承担。本案中,在徐某和卖家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手机损毁的责任由卖家承担。

  

  2出现情势变更  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案例

  2019年3月,甲借给乙10万元,借条上约定借款期限2年。2020年7月,甲因妻子精神病加重、女儿因血管瘤需手术,所需医疗费达二三十万元,于是请求乙提前偿还欠款。那么,法律会支持甲的请求吗? 

  说法

  《民法典》第533条新增了情势变更规则,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借款合同成立之后,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会造成利益失衡的结果,法律对甲要求乙提前还款的请求会支持的。

  

  3禁止高利放贷  借款人可拒付高额利息

  案例

  2020年8月22日,赵某因家人生病急用钱,想向陈某借10万元,陈某提出借款月利率3%。赵某虽觉得利息太高,但家人病情不等人,再三纠结之下,最终还是接受了陈某的条件。赵某想知道,自己能否以陈某放高利贷为由拒绝支付利息?

  说法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对高利贷作出禁止性规定。

  何为高利贷?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约定月利率3%,其年利率高达36%。经查阅,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以四倍计算,受司法保护的上限为15.4%,因此赵某应按年利率15.4%向陈某支付利息,超过部分可拒付。

  

  4未约定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优先

  案例

  2018年10月,韩某为朋友李某向张某借的8万元提供担保,但没有约定保证的方式和范围。现在借款期限已到,李某无力向张某偿还借款,张某就要求韩某还款。那么,张某有权直接要求韩某还款吗?

  说法

  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重要区别为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到期时,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未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前,不得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有权在债务到期时一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还债责任。按现行《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而民法典第686条改变了这一立场,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应当按照一般保证处理。本案中,韩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说,该借款纠纷未经法院审判和强制执行之前,张某无权要求韩某替李某还钱。

  

  5业主不交物业费

  物业也不得断水断电

  案例

  某小区物业服务跟不上,卫生也差,王某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由于物业公司置之不理,王某就以拒交物业费来“抗议”。此时,物业拿出了杀手锏,声称若再不交物业费,就对他家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那么,物业能这样来催交物业费吗?

  说法

  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并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业主享有知情权,物业服务人应定期报告服务信息。其中,《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本案中,王某不履行交费义务,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但无权对业主采取停水、停电、停暖等措施。如果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应承担责任。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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