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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

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记者   双红)  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综合考虑2020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等因素,统筹城乡发展,从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同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相应提高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提标后,城市低保标准分别为:平城区、云冈区、开发区、新荣区、云州区为610元/月/人,左云县、灵丘县为555元/月/人,浑源县、广灵县、天镇县、阳高县为525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平城区、云冈区、开发区、新荣区、左云县为455元/月/人,云州区、阳高县、灵丘县为445元/月/人,天镇县、浑源县、广灵县为435元/月/人。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集中和分散)和农村特困人员救助集中供养标准全市统一调整为800元/月/人。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调整,平城区、云冈区、开发区、新荣区、左云县为590元/月/人,云州区、阳高县、灵丘县为580元/月/人,天镇县、浑源县、广灵县为570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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